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,由爷爷抚养长大。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。2000年
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,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,并在遗嘱
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2002年老人去世后,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
名下,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。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,现双方面临离婚。
问: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?
【律师观点】: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,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,故根据我国
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,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【律师提醒】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,则适用法定继承。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,故由金先生
按照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。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
取得,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而本案中,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
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,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