邓敏鹤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房产纠纷问题(七)
来源:邓敏鹤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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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房产,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?

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,由爷爷抚养长大。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。2000年

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,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,并在遗嘱

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2002年老人去世后,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

名下,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。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,现双方面临离婚。

问: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?


【律师观点】: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,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,故根据我国

《婚姻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,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
【律师提醒】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,则适用法定继承。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,故由金先

按照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。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

取得,按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而本案中,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

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,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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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邓敏鹤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8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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