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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房产纠纷问题(二)婚前一方用另一方的名义买房,房产应如何分割?
来源:邓敏鹤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4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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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一方用另一方的名义买房,房产应如何分割?

小芳与阿明在大学期间相恋,2006年毕业后即共同租房居住。2008年两人用共同积攒的13万元作为首付款,

以小芳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。房产证刚拿到手不久,阿明在珠海出差期间结识了新的女友。之后阿明因调

入珠海工作而决定与小芳分手。小芳伤心之余,拒不承认阿明的购房出资。问:阿明能分割该房产吗?


【律师观点】: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、公示制度。在我国,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

,即房产证是确认房屋归属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凭据。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小芳,因此,阿明是无

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。

对于购房首付款中由阿明出资的部分,应属于小芳对于阿明的债务,应当由小芳予以返还。在小芳拒不返还的

情况下,阿明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小芳。但是,如阿明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,而小芳又不承

认阿明曾经出资,那么阿明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。


【律师提醒】恋爱阶段,由双方共同出资而以一方的名义购房时,对另一方是存在很大风险的。作为参与出

资但不署名的一方应尽量避免采用现金出资,最好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银行转账等容易留下书面凭证的

方式交纳购房款,这样,才能在今后发生争议时,提供出自己参与出资的有效证据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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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邓敏鹤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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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8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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