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一方用另一方的名义买房,房产应如何分割?
小芳与阿明在大学期间相恋,2006年毕业后即共同租房居住。2008年两人用共同积攒的13万元作为首付款,
以小芳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。房产证刚拿到手不久,阿明在珠海出差期间结识了新的女友。之后阿明因调
入珠海工作而决定与小芳分手。小芳伤心之余,拒不承认阿明的购房出资。问:阿明能分割该房产吗?
【律师观点】: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、公示制度。在我国,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
,即房产证是确认房屋归属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凭据。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小芳,因此,阿明是无
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。
对于购房首付款中由阿明出资的部分,应属于小芳对于阿明的债务,应当由小芳予以返还。在小芳拒不返还的
情况下,阿明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小芳。但是,如阿明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,而小芳又不承
认阿明曾经出资,那么阿明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。
【律师提醒】恋爱阶段,由双方共同出资而以一方的名义购房时,对另一方是存在很大风险的。作为参与出
资但不署名的一方应尽量避免采用现金出资,最好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银行转账等容易留下书面凭证的
方式交纳购房款,这样,才能在今后发生争议时,提供出自己参与出资的有效证据。